上傳時間:2020-12-30| 作者:admin
鋰電池及相關產品客戶:
根據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2015-2016版)第四號修訂》文件精神及為符合《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即日起更新鋰電池貨物運輸政策。現將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單獨運輸的鋰離子電池(UN3480,PI965-IA、IB和II)4月1日起僅限貨機運輸。
1.自2016年3月30日零點起,東航物流站操作的客機航班停止收運單獨運輸的鋰離子電池包裝件;自2016年3月31日零點起,東航物流站操作的客機航班停止配載單獨運輸的鋰離子電池包裝件; 2. 通過貨機運輸的鋰離子電池包裝件可正常收運,運輸時應符合最新《危險品規則》的要求。 3. PI965-IA、IB和II除粘貼原有要求的標簽外,還必須同時粘貼僅限貨機標簽。PI965-IB及PI965-II貨物所需的標簽必須粘貼在同一面上。(除經營人及東航物流批準除外,以上要求同樣適用于PI968)
二、單獨運輸的鋰離子電池(UN3480, PI965-IA、IB和II)荷電量要求:托運人交運的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所處的荷電量不得超過其標稱容量的30%。
1. 托運人或其代理人交運單獨運輸的鋰離子電池必須在貨運單handling information欄申明“運輸的電池荷電狀態不超過額定容量30%”或“The lithium ion batteries/cells are at 30% SoC or less”。 注:華航(CI)差異- CI僅可運輸PI965 IA和IB,并要求托運人聲明在申報單(DGD)的additional handling information欄內。 2.如托運人或其代理人交運的PI965-IA或IB荷電量超過30%,需提交民航局和承運人的書面批準方可運輸。
三、PI965-II或PI968-II包裝最新要求:每一票貨物最多只能允許交運一件含PI965-II或PI968-II的包裝件;且OVERPACK中僅允許放置一件含PI965-II或PI968-II的包裝件,每個含有PI965-II或PI968-II的包裝件或集合包裝必須單獨交運(與普貨分開),不允許組裝于集裝器中交運。 1. 托運人或其代理人必須規范填寫《2016 SectionII鋰電池運輸申明》內相關內容。如申明內容不清,東航物流站將停止收運。 2.托運人或其代理人交運時需向安檢人員主動申報PI965/968-II鋰電池包裝件數,同時必須將單票貨物或集合包裝內的普貨和PI965/968-II鋰電池包裝件分開過安檢,如安檢人員存在疑義,應主動配合開箱查驗。
四、由于運輸規則的變化,鑒定機構4月1日起更新了單獨運輸的鋰離子電池(UN3480,PI965-IA、IB和II)鑒定報告,調整了鑒定結果和內容。 托運人在4月1日前必須更換PI965鋰電池鑒定新報告,報告內鑒定結論必須更新為“PI965-IA、IB或II 僅限貨機”。同時, PI965鋰電池鑒定報告中必須注明“交運的鋰電池電池荷電量不超過額定容量的30%”。 注:東航差異-如鑒定報告中未申明荷電量在30%以下,不允許收運。
五、以鋰電池為動力的電動平衡車作為貨物運輸時,應按照國際航協《危險品規則》UN3171的規定進行航空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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